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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湘政发〔2008〕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以下决定: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
  三、引导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占整个教育的比重,同时在全省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省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需求。
  四、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五、切实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从2008年起,省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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