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进、出口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进、出口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运行。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实行月报制,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月报表(见附件4、附件5)。城市污水处理厂同时上报电费交纳凭据;燃煤电厂同时上报脱硫剂采购凭证、燃煤硫份测试报告。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至辖区环境监察部门和市环境监察支队。
未按期完成污染减排目标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排污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如下处理:
1.行政处罚;
2.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追缴);
3.加倍征收污水排污费;
4.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5.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河南省电力公司扣减相应的脱硫电价款;
6.属上市公司的,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违法行为;
7.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8.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暂停对其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及新增工业用地的审批与核准,实行“企业限批”。
(三)政府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污染减排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本意见的具体协调落实。市环保局要设立专门机构对全市污染减排工作进行督促和核查;每月对重点污染减排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对各县(市)、区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每半年对各县(市)、区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特别是对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向省环保局报告,建议省环保局采取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等措施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对我市重点污染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县(市)、区暂缓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落实“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计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同市电力主管部门向省电力主管部门提出我市脱硫机组的优先上网名单;对市环保局通报未按期完成脱硫工程和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电监办建议限制其发电量或扣减其脱硫电价款。
市经委负责落实节能调度工作,协同市发展改革委落实“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计划。
市市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评估办法以及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县(市)、区及时向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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