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郑政文〔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快减排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分解与要求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与郑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郑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目标是:到201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21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5万吨,削减率为16.7%;到2010年底,全市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4.4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66万吨,削减率为15.6%,其中现役、在建和拟建电力企业二氧化硫(SO2)绩效排放总量不超过7.59万吨。
根据郑州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我市将污染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见附件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承担的污染减排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企业,并制定减排工作进度时间表。
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季度进行核查,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承担的污染减排目标制订相应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对污染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完善落实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小于70%,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及时拨付;继续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不小于80%;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快落后产业的淘汰进度,确保已关停的污染企业不再恢复生产;加大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工程治理力度,确保脱硫设施按期投入运行;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奖惩措施,保证燃煤电厂脱硫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辖区燃煤电厂的脱硫效率不低于规定的目标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对污染物减排工作要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将停止相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实行“区域限批”。
(二)排污单位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对污染减排负直接责任
所有排污单位是污染减排的主体,应积极、主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严格执行减排目标计划。市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名单见附件1、附件2)要对承担的污染物减排目标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到生产管理的每个环节。城市污水处理厂对入厂污水要全部处理,不得超标排放。燃煤电厂的脱硫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需停运检修的,应按照《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运,否则,按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