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深入推进本市电力行业节能降耗工作。严密监控电力企业能耗状况,积极推动发电企业上大压小、节能调度、电量置换、技术改造革新等工作深化发展,强化节能管理,努力降低本市综合发、供电煤耗和电网损耗,全面提高本市电力行业整体能效水平。
4、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表》和《节能技改项目表》报送制度。根据《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沪经节[2007]448号)的工作要求,年用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在每年2月底向所属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后于3月15日前报市经委及市节能监察中心。重点用能单位在每月15日前向所属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表》和《节能技改项目表》,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经委及市节能监察中心。
5、开展能源审计。2008年,年用能量在1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要配合市经委组织落实本单位(地区)所属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由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推进和审核,市经委按审核情况分成一、二、三类予以公布。
6、全面推动以十大节能工程为重点的节能技术改造。市经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开展集中推进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专项整治;同时重点抓好电机系统、能量优化系统和绿色照明工程等综合节能技术改造工作。各区(县)、集团公司在积极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项节能工程推进活动的同时,要根据本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有本地区(单位)特色的十大节能工程为重点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并进行实施。
四、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大节能监察力度
1、市经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宣传、培训和执法活动,2008年下半年在全市开展一次节能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节能工作现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