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工业、商业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8年上海市工业、商业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十一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制定2008年度本单位具体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和措施,以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上新台阶。同时将工作要点转发至本系统内各重点用能单位,督促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工作。
联系人:刘卫星
电话:23112704
传真:63584582
电子信箱:liuwx@shec.gov.cn
附件:《2008年上海市工业、商业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要点》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2008年上海市工业、商业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要点
2008年上海市工业、商业节能降耗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节能降耗目标要求,坚持“节能降耗工作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同步相结合,与节能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同步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法规、规定,做到指标责任落实到位,节能措施(项目)落实到位,工作检查指导到位,推动工商业节能降耗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此,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实施节能目标考核,建立重点用能单位月度分析监控制度
1、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各区(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在2月底前确定本地区、本单位(包括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年用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2008年节能降耗目标(包括产值能耗下降目标、总量控制目标)上报给市经委,市经委在3月上旬前核准全市各区县、各控股(集团)公司工业、商业系统2008年节能目标。各区县、各控股(集团)公司在3月底前将本单位(地区)节能降耗指标逐级分解到所属用能单位。
2、开展分层分类月度能源消费总量监管工作。市经委实施对各区(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和年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月度分析监控工作;各区(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本单位(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区域内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下重点用能单位户数,实施对所属辖区重点用能单位的月度分析监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