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人事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政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县(市)、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销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同时公布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郑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办法
围绕完成总量减排的年度目标,并做好其他环保重点工作,设置考核计分满分100分,分为4项:
1.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
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3.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4.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