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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郑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郑政〔2008〕6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7〕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市)、上街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巩义、中牟2个扩权县(市)的考核按照《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辖区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依照国家、省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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