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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附件2
  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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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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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目标 │ 1  │节能量   │ 50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计5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 │
│ (50分) │   │      │   │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计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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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措施 │ 2  │节能工作组织│ 2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
│ (50分) │   │和领导情况 │   │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1分;    │
│     │   │      │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
│     │   │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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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节能目标分解│ 6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2│
│     │   │ 和落实情况 │   │分;                    │
│     │   │      │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2分;     │
│     │   │      │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2分。         │
│     ├───┼──────┼───┼─────────────────────┤
│     │ 4  │节能技术进步│ 24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优于全省同行业│
│     │   │和节能技改实│   │平均水平或持平的,5分;           │
│     │   │施情况   │   │2.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的,5分; │
│     │   │      │   │3.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2分;   │
│     │   │      │   │4.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4分;   │
│     │   │      │   │5.按规定采用先进工艺、设备、产品和淘汰落后│
│     │   │      │   │耗能工艺、设备、产品,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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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节能法律法规│ 8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
│     │   │执行情况  │   │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
│     │   │      │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2分;     │
│     │   │      │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
│     │   │      │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
│     │   │      │   │建设,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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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节能管理工作│ 10 │1.实现与省、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动态│
│     │   │执行情况  │   │监测平台的信息联网,4分;          │
│     │   │      │   │2.实行能源审计,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
│     │   │      │   │3.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
│     │   │      │   │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2分;          │
│     │   │      │   │4.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 │
│     │   │      │   │校准,1分;                 │
│     │   │      │   │5.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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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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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7〕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市)、上街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巩义、中牟2个扩权县(市)的考核按照《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辖区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依照国家、省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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