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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村务公开实施细则》、《临夏州乡镇政务公开规范(暂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村务事项、重要建设项目、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至7名村民组成。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听取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相关情况的报告或说明;
  (二)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
  (三)审查村财务公开收支账目、凭证,审核财务公开的真实性;
  (四)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五)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已公开内容负有向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解释说明的责任;
  (七)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
  第十六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监督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查询,可以通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具体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查询;
  (二)有权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审核有关政策依据和有关财务账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村民对已经村民公开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布的村务公开墙、公开栏,不得随意或恶意涂改、撕毁;村民对村务公开不满意的,可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提出,不得无理取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要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热情接待村民对相关村务、财务的查询,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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