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认真实施《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2008年5月1日前迎奥运重点区域内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和密闭管理工作,逾期未完成的,环保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照《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要求,对2008年6月底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止营业、使用。作为我市成品油批发、零售骨干企业和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中石油、中石化等驻津单位,应当率先完成所属企业的治理工作,保障我市在奥运会期间的油品供应安全。各治理单位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同时,要注意安全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委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督落实,规划、安全生产监督、质监、环保、公安消防、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快审批、验收工作进度,为治理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五)有效防治废气、恶臭污染,继续开展保护臭氧层工作。
1.凡排放废气和恶臭的新、扩、改建项目,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确保稳定达标。
2.加强对全市淘汰氯氟烃(CFCS)、哈龙、1,1,1-三氯乙烷(TCA)、甲基溴、四氯化碳等物质的执法检查工作,禁止生产、销售及消费氯氟烃、哈龙和使用氯氟烃、哈龙的产品(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任何单位不得生产氯氟烃物质。任何单位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建立对仍然使用氯氟烃的药用气雾剂和维修使用全氯氟烃、1,1,1-三氯乙烷的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全氯氟烃、哈龙、1,1,1-三氯乙烷(TCA)生产、使用的环保申报登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臭氧层损耗物质(ODS)淘汰的政策法规,完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建委、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商务委和市交委配合。
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蓝天工程目标责任制。继续落实区县人民政府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及“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以及年度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商务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供热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2008年实施蓝天工程相关工作计划,并于3月1日前上报市蓝天工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