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禁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或者密闭运输装置破损的车辆上路行驶。对未按规定配装密闭运输装置或者密闭运输装置破损、仍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在我市禁行区域内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未按要求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造成沿途尘土飞扬、物料洒漏、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由市容部门按照《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及时组织清扫污染现场。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市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我市生产、销售、上牌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限值;新购置的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出租车、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必须达到“国Ⅲ”标准,出租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其他车辆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从7月1日起,所有新购置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必须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的要求达到“国Ⅲ”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车辆(除出租车、公交车以外的车辆,上牌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规定为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上牌照,市客管办、市交委等管理部门不准其加入运营。
2.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的使用量,加快加气站的建设。此项工作由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3.加快高排放老旧在用车辆的更新淘汰。奥运会前完成公交运营车辆更新3000辆、改造1000辆;更新出租车7000部,确保符合“国Ⅲ”标准的出租车辆达到1万部。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落实。
4.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线(站)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单位委托管理办法》(津环保气〔2006〕223号)实施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线(站)的委托,并对年检单位的检测质量和检测规范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质监局负责对检测设备计量检测监管;市公安交管局、市环保局加强对检测站尾气检测工位的监管,把尾气年度(定期)检测作为机动车年度检测的第一工位,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责令车主限期治理,复检合格后,方予办理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和年度检验合格手续;对治理后仍超标的,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予以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