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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6.强化电力企业监管,发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市环保、物价及电力部门建立环境管理协调机制,对重点烟气脱硫治理项目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经市或区县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后,由市物价部门及时取消其享受脱硫电价优惠政策的资格。
  7.禁止燃用高硫煤。继续实行燃煤单位用煤报送制度;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的检查、处罚力度。此项工作由各区县环保部门负责。
  (二)防治扬尘污染。
  1.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津政发〔2006〕66号),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落实蓝天工程相关工作转办单制度,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扬尘、拆迁扬尘问题,及时移送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发现道路扬尘及道路撒漏问题,及时移送市市容委。上述部门要依法处理。
  奥运会期间,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全面停止土方施工,奥运场馆周边1.5公里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全面停工。
  2.治理道路扬尘。对城市主要道路必须实施每日清扫并按相关规定每日进行水洗作业,确保所辖区域内的道路及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干净整洁、无浮土、无扬尘污染;严格执行环卫应急保障制度,确保运输中洒漏的垃圾、灰浆、渣土等得到及时清扫。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组织并监督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3.全市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的堆场,在储存、堆放、运输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封闭、苫盖、挡风墙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喷淋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对不按规定落实防尘措施的,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及监督检查。
  4.建成区内的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堆放点必须采取苫盖和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和异味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组织,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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