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专项建设内容。国家政策规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内容必须与退耕农户挂钩,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解决退耕农户吃饭问题。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二是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农户烧柴问题。各县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助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三是实施生态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居住条件恶劣、地处重要生态区位并已纳入易地搬迁规划的特困退耕农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四是搞好补植补造,确保还林成效。对林木保存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及时补植补造,调整和优化树种结构,充分发挥林地生态、经济效益。五是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退耕农户持续增收问题。依托退耕林地和林木资源,大力发展种植、养殖、生态旅游等后续产业。加大集约经营力度,创新经营机制,促进退耕农户稳定增收。
(三)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程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可能和需要,自下而上、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专项规划要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专项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各县要按照每年每亩退耕地不低于2元的标准,制订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并随专项规划上报。
州级专项规划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编制工作由州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州林业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机管理局、州粮食局、州扶贫两资以工代赈办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其中,基本口粮田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由州农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州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生态移民规划由州扶贫两资以工代赈办牵头,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移民办、州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后续产业发展规划由州林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扶贫两资以工代赈办、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参与;补植补造方案由州林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州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州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和评估,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州级专项规划和工作经费安排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后,作为安排年度项目、专项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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