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管理矿产资源
(四十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做到机构、人员、责任、措施、执法、经费到位。
(四十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探采矿企业要按有关法规作出严肃处理,并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同时吊销所有证照。
(四十五)坚持依法行政,把矿产资源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以探代采、边探边采行为,坚决打击非法开采、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滥采乱挖、非法炒买炒卖矿业权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第三章 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一、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科学规划
(四十六)旅游资源发展总体规划要与城镇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做到有效结合;景区开发规划要服从旅游资源发展总体规划。旅游资源发展总体规划、景区开发规划的编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并报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进行评审,同时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四十七)在资源开发建设过程中,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强化对规划的执行力度,确保旅游资源的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合理利用。
二、强化旅游资源保护
(四十八)按国家《
森林法》、《
草原法》、《
水法》、《
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旅游资源进行严格保护合理开发,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四十九)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
国家旅游局《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和《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等国家标准做好全州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建立资源库,并适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作为开展旅游资源管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