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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十三)实行项目业主制,凡在我州境内开发水电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在州境内注册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作为项目开发业主,未注册企业前,不得开发。

  (二十四)严禁“占而不建”和“半截子”工程。

  符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条件收回水电开发权。

  (二十五)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施工许可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监督。项目业主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定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方案,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减建设规模。

  (二十六)投资主管部门按水电工程验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水电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一、实行市场配置矿产资源

  (二十七)强化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在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能够在我州进行深加工,就地转化,延长产业链,市场前景广阔,科技含量高,环保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科学的工业项目,为工业强州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十八)在我州境内申请矿业权或以招拍挂方式获得矿业权的,必须具备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相关条件,鼓励带矿产品深加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投资。

  (二十九)探矿权、采矿权除有明文规定外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公开方式有偿配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拍、挂必须分离。

  (三十)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和转让,必须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凡未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和转让,一律不得进行探矿、采矿。

  (三十一)探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必须依法编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实施方案(或勘查设计),并委托具有勘查资质的专业地勘队伍承担,每年初向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工作计划,年终必须进行年检。

  (三十二)采矿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具备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相关证照。

  二、坚持共赢开发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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