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水电项目,由资源所在县人民政府进行资源入股;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的资源股由州人民政府占有,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比例另行规定。
2.资本金入股联合开发。州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对拟建水电项目有优先投资权和选择投资权,州、县人民政府可对选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资本金入股。
五、建立项目保证金制度
(十六)水电建设实行项目保证金制度。水电建设项目业主在州内建设水电项目,须按单位千瓦20元的标准在开工前一次性交纳水电工程建设保证金。
(十七)从项目核准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期内工程按期完成,并通过工程验收安全投产的,如数退还项目保证金;若无正当理由,工期延期6个月的,扣减50%项目保证金,工期延期12个月的不予退还项目保证金。
六、实行水电资源开发奖惩制度
(十八)项目提前半年竣工并投入运行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按提前投入运行期间所缴纳税额中地方所得的30%给予业主奖励。对提前一年及其以上竣工并投入运行的项目,由州、县人民政府按提前投运期间所缴纳的税收中地方所得的50%给以奖励。对延期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竣工投产的水电项目,由业主向州、县政府支付因延期而造成的税收损失中地方所得部份的30%;对延期一年及其以上的水电项目,由业主向州、县政府支付因延期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地方所得的50%。
(十九)鼓励和支持水电企业在州境内与重点高载能企业或用电大户直供,参股经营和兴建工业园,州政府将在土地、税收、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和特殊优惠。
七、建立水电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制度
(二十)严格执行流域规划和项目环境环评,加强建设期间水电建设“三同时”制度落实,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对环境进行恢复, 落实好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执行生态流量标准。从规划、设计、施工、建成投产各环节加强环境保护,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
八、强化水电项目前期工作
(二十一) 水电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再设计、后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
(二十二)落实水电项目前期工作批准和技术方案审定的制度。州、县投资主管部门结合水电流域规划和开发权授予,按规定批准同意项目业主开展电源项目前期工作,未经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水电项目,不得开展工程设计。州、县投资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按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和基建程序审批、核准水电项目,项目核准前主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要严格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的审查,上阶段工作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转入下阶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