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阿府发〔2007〕2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七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电矿产旅游资源
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我州资源开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水电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一、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科学规划
(一)凡是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拟开发水电的河流,必须编制河流(或河段)水电规划。河流水电规划应与河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相衔接,并与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促进水电资源开发与其它产业的协调发展。
(二)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公众普遍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民主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
(三)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的编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和规划的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1.县管河道的河流水电规划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设计及规划编制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2.州投资主管部门与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州境内主要河流水电规划,经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3.跨州的主要河流水电资源开发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流域水电开发规划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应重新编制调整规划方案,并通过咨询论证,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五)禁止无规划的河流水电资源开发,对不符合或未纳入河流水电规划的水电项目,不得违规开展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水电资源开发权分级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