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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重大特大建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 各级应急指挥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 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 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对预警信息传递、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结束、总结评估等各个环节进行模拟,达到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抢险救援队伍实战能力的目的。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说明

  7.1.1 本预案中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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