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事故报告
4.3.1 报告程序
(1)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市政府办公室和省建设厅。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5)事故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 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 新闻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或省建设厅决定。
4.5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由市应急指挥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报主管部门决定应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