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 3人(含3人)以上,9人以下或一次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四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 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4.2 响应程序
4.2.1 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程序
建筑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1)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市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上报有关情况。
4.2.2 发生四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程序
建筑工程发生四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正常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相互配合,认真开展工作。
(1)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书面事故报告、整改措施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有关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资料及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资料填写于事故快报表,上报至市政府和省建设厅。
(2)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结案后,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