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
指挥小组专家组由建筑工程安全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人员详见附表。
2.2.2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县(市)区给予技术支持。
2.3 指挥体系
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各施工企业的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3 预测预警与预防
3.1 预测预警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 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做出预测。并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3.2 预防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要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并设专人对救援器材、设备等进行定期维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四个等级:
一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 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 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