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产品中,凡属强制采购产品范围的,在政府采购中必须强制采购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凡属优先采购产品范围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同时各级各部门应时刻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发布的国家节能产品清单最新动态,随时掌握变动后的节能产品清单的内容及要求。
(二)招标文件的制定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时应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三)节能产品评审标准和方法
对于强制采购的产品,专家评标时首先要审核其所投产品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若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为非节能类产品,应当将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对于优先采购的产品,在评审标准和方法上对节能类产品给予相应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设置相应分值: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节能产品给予相应幅度的价格折扣;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要专门设一项“节能或节水产品认证”,其分值可为3~5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将节能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情况下,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的10%的,确定节能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上述评审标准,各级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认真审核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了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同时要联合自治区监察厅和审计厅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就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要根据《
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