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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能源消费需求扩大和能源产业发展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做好节能工作对于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地(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全面贯彻执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工作。
  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
  (一)强制采购与优先采购范围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清单,结合我区实际,现规定我区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范围如下:
  强制采购产品范围:节能类的空调机、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灶、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以及节水类的便器、水嘴等。
  优先采购产品范围:节能类冰箱、高压钠灯、单端荧光灯、高压钠灯电子镇流器、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力金具、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传真机、复印机、电源适配器、三相配电变压器、家用自动电饭锅、家用电动洗衣机、DVD、家用电磁灶、饮水机、数字多功能办公设备、清水离心泵、开关电源、数字投影机、不间断电源、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以及节水类便器冲洗阀、水箱配件、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淋浴房、淋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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