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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重点工业项目管理和工交经济运行有关文件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重点工业项目管理和工交经济运行有关文件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藏机编发〔2007〕27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02号精神,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已于2007年12月12日正式挂牌成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及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业经济管理、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公交经济运行调节、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等职能正式划入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新设立的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区工业经济管理和产业建设等工作。
  为做好机构调整后相关工作的衔接以及今后工业经济发展和全区工交经济运行分析调度工作,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二产抓重点”的经济发展战略落到实处,凡涉及到以下工业经济方面的相关文件、统计报表及资料均报送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一、申报年度工业项目的计划;
  二、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全区开办矿山企业预核准的通知》(藏发改工业〔2006〕791号),申报矿山采、选项目核准及预核准的有关文件;
  三、申报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文件;
  四、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申报自治区权限范围内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或备案、自治区权限范围内新建项目的审核、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的相关资料;
  五、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非公经济发展扶持项目的相关资料;
  六、申报民族手工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的相关资料;
  七、重点工业项目的进展情况汇报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的文件;
  八、申报民爆行业项目建设的核准、备案以及民爆器材生产、经销企业的审批文件;
  九、申报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情况以及全区工业园区建设情况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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