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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实施意见

辽阳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办发〔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非法证券活动时有发生,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耳,诈骗群众钱财。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蔓延速度快、涉及人数多等特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如不及时予以防范和查处,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切实维护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协作机制 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有效地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总体部署和组织推进。协调小组由市政府负责协调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金融办)、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信访办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统筹安排,通力协作,采取打防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联合开展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对非法证券活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对未构成犯罪的,市工商局要根据职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要相互配合,及时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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