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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门负责完成全区农业源普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的基本情况,并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垃圾处理厂(场)的基本信息,并参与生活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
  电力、水利部门负责完成变压器、电容器污染普查;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完成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污染源普查;
  广电部门负责完成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等电磁辐射污染源普查;
  西藏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普查。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质量保证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自治区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国家规定的抽样比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及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七、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我区普查总体经费由自治区普查办统一申请。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国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等。2007年中央财政给我区下达经费332万元,主要用于我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的建设和农业污染源的现场采样及分析测试。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宣传与培训;聘用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及组织摸底清查和现场核查;重点污染源和放(辐)射性污染源现场监测及相应的仪器设备购置;部分污染源的采样、送检;入户调查;全区普查数据的采集、校对、录入、校核、上报、汇总、处理、审核、加工与建档和普查报告的编写;普查工作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各级普查工作会议,普查工作的验收、总结、表彰;各级普查办日常办公运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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