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2009年6月)
1.建立我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和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利用开发普查成果,建设我区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各级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与公布。
2.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评比和表彰。
六、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西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改革我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地(市)、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向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地(市)、各县(市、区)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西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在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我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并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发展改革(经济)部门督促企业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环保、统计、工商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登记信息,并配合做好生活源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