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聘用普查指导员、普查员(2007年12月~2008年1月)
各级环保和农业普查指导员从本系统中从事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抽调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企业人员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人数。
5.培训(2007年11月~2008年1月)
国家负责自治区、各地(市)普查机构的负责人、骨干以及自治区级普查教师的培训,自治区普查办负责指导各地(市)普查机构的培训工作。各地(市)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的培训,所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执证上岗。
6.宣传动员(2007年12月~2008年1月)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全区性的宣传报道活动,为全面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
1.入户调查、表格填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2008年1月~2008年5月)
各级普查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在普查指导员指导下,普查员组织各普查对象按普查表要求如实填写普查表相关信息,普查员对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逐一核对,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表进行审核;在普查过程中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自治区区控重点源由自治区级普查机构组织调查、检查、普查表填写和审核后,将普查表返回所辖县普查机构。
各县(市、区)普查办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录入,自治区、各地(市)普查办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在审核汇总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保证数据质量。
2.质量抽查(2008年5月~2008年7月)
国家普查办和自治区普查办将分别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各地(市)普查办也要按照一定比例对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3.数据上报(2008年7月31日前)
自治区普查办负责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制报告(2008年8月~12月)
各级普查办进行工作总结,并编写污染源普查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配合国家普查办做好对我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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