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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有关污染物排放量的获取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产排污系数法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逐户调查填报与按行业、按区域统计相结合的原则获取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本次污染源普查以工业企业、矿产资源采选企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医院、餐饮、住宿、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独立燃烧设施为普查重点,必须每个污染源逐户调查填报。
  1.对工业源中属于重点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实际监测法和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法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一般工业源,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区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区的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核定污染物的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根据统计各类车型机动车数量,结合机动车排气监测数据或通过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6年10月~2008年2月)
  1.组建机构(2006年10月~2007年10月)
  组建西藏自治区及各地(市)、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并专设各级农业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技术准备和制度建立(2007年1月~12月)
  自治区普查办制订普查实施方案、监测方案、宣传方案、培训方案等,编写普查技术要求、制度和考核办法。
  自治区环保局组织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组织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实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工作。
  3.污染源摸底清查(2007年12月~2008年2月)
  12月开始,全区开展普查对象摸底工作,2008年1月初完成普查对象初步清查名单。2008年1月中旬开始,各县普查机构根据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下发的初步清查名单按照污染源清查工作细则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填写国家统一下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表》,建立西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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