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机动车车型分类调查规模低限表(略)
2.普查内容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范围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垃圾处理厂(场)。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的产生、处置情况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 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 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陶瓷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
5.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四、普查技术路线
(一)普查原则
1.工业源
(1)工业源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①大型企业分布所属二级法人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法人单位所在地的普查。
②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未通过验收且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3)在2007年度停产的,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