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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表3 机动车车型分类调查规模低限表(略)
  2.普查内容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范围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垃圾处理厂(场)。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的产生、处置情况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 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 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陶瓷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
  5.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四、普查技术路线
  (一)普查原则
  1.工业源
  (1)工业源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①大型企业分布所属二级法人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法人单位所在地的普查。
  ②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未通过验收且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3)在2007年度停产的,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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