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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考评细则(2008年度)的通知

  (4)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安全标准规范要求。(2分)
  7.加快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建设,提高各地(市)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16分)
  (1)2008年10月前,已建公安消防机构的县要配备一辆以上消防车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消防通信设备及消防监督检查装备。(6分)
  (2)各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合同制专职消防队,2008年10月前,财政收入在1000万以上的县应当成立一支不少于6人的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并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体制和机制。(6分)
  (3)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应当积极发展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2008年10月前,25%以上的乡(镇)和25%的村(居)委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设立消防点,配置消防水桶(或消防水枪、水带)、消防锹或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和消防宣传栏。(4分)
  8.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6分)
  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颁布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将公安消防机构和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公安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6分)
  9.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10分)
  (1)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大型活动和其他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检查、整改火灾隐患。(2分)
  (2)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媒体公示等制度,对辖区内未按期整改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直接挂牌督办,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整改、销案。(4分)
  (3)根据本地(市)消防安全实际状况,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2分)
  (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专家组召开会议,研究本地(市)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立案、整改、销案事宜。(2分)
  无重大火灾隐患的地(市),随机抽查2家隐患单位,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该项不得分。
  10.建立完善火灾事故救援、处置体系。(6分)
  (1)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完善社会联动抢险救援体系。(2分)
  (2)针对本地(市)火灾、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特点,加强消防部队抢险救援装备建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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