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各行署所在地城镇及拉萨市的市政消火栓总量,在2008年底前应达到国家标准的60%以上;有市政给水系统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市政消火栓总量,在2008年底前应达到国家标准的50%以上。(4分)
(4)及时修复损坏的市政消防设施。现有市政道路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制定维修改造计划,并及时配置消火栓或消防水鹤。已配置的消火栓(消防水鹤)完好率应达到100%,并设置醒目标识。(3分)
市政消火栓数量,按照市政道路120米1个进行计算,市政道路和消火栓分别以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阿里、那曲等高寒地区不适宜建消火栓系统的,以消防水鹤的建设标准进行考核。消防水鹤建设数量=建城区面积/3.14。
4.加强农牧区消防工作(6分)
(1)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2分)
(2)将农牧区消防工作纳入人居环境治理文明村镇评选范畴。(1分)
(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将新建民居耐火等级控制在三级以上,并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安全敷设室内外电气线路等。(3分)
5.推进社区消防工作(6分)
(1)督促指导社区落实防火检查、巡查、隐患整改和灭火演练等消防制度,制定防火公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3分)
(2)2008年40%以上的社区(城镇居委会)在消防管理、消防宣传和火灾扑救等方面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实用的消防安全工作体系,成立义务消防组织,配置水带、水枪、铁锹、消防砂、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和消防宣传栏。(3分)
6.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及时研究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10分)
(1)督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援藏建设项目)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手续,消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就擅自施工或使用等违法行为,确保不留先天性火灾隐患。(2分)
(2)将“城中村”拆迁、改造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并组织实施;拆除、改造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屋顶简易房。(5分)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重大消防安全危险源。(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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