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一)火灾控制指标(此项为一票否决内容)
1.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以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事故统计为准。
重大火灾标准: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标准: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所辖行政区域内火灾伤亡人数不超过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确定的火灾事故伤亡控制指标。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事故统计为准。
3.所辖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文物古建筑不发生火灾事故。以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事故统计为准。
(二)消防工作任务(100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10分)
(1)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适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4分)
(2)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4分)
(3)每年11月30日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本地(市)本年度消防工作情况。(2分)
2.落实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10分)
(1)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2分)
(2)将年度消防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行政主管部门。1月31日前,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与辖区内各县(市、区)、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4分)
(3)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单位、创安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考评范畴。(4分)
3.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14分)
(1)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4分)
(2)30%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点镇启动并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3分)
拉萨市、各行署所在地城镇消防规划要达到《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公消〔1998〕164号)的规定,并通过自治区评审。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重点镇消防规划要达到公安部、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