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退耕还林管护。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安排封山育林经费,在退耕还林工程区建立围栏或围墙,修建管护房,落实管护人员,实施封育或封禁,保护退耕还林地林木资源。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资金,对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投劳兴建生产生活设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的给予奖励。
四、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地(市)”原则。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退耕还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订具体措施,层层签订责任书,保证任务逐级分解,责任逐级落实。要强化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和协调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开办、财政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十四)科学编制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建设项目。自治区林业局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开办、财政厅、农牧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认真编制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专项规划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合理整合项目和资金,采取综合措施,抓好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补植补造、抚育管护、后续产业发展等单项建设规划。规划项目要落实到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要负责按照国家审批的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审核汇总,报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等有关部门审批。实施方案要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条件和退耕农户的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安排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主要依据。
(十五)调整制订退耕还林规划,稳步推进工程建设。为保护基本农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根据国家政策,除2006年已安排的退耕地还林外,其余暂不安排。自治区林业局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开办、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我区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等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调整制订我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从2008年起,自治区财政安排全区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各地(市)、县财政按本地(市)、县退耕地造林面积安排地(市)、县退耕还林工作经费,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地(市)、县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方案要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一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局。自治区财政安排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全区退耕还林专项规划、效益监测、政策宣传、林权证颁发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