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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意见

  (五)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和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建设,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补植补造及抚育管护,后续产业建设等。自治区按照落实的退耕地面积核定各地(市)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开办、农牧厅、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配套措施
  (六)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对人均低于0.5亩基本口粮田的退耕农户,按照实际情况,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基本口粮田达到0.5亩。补助标准为每亩600元。
  (七)搞好补植补造。对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面积,及时进行补植补造,并与农民增收相结合,调整和优化树种结构,充分发挥林地林木生态、经济效益。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鼓励农牧民在退耕还林地中间作豆类等矮秆农作物和种草种菜,以耕促抚,以耕促管。补植补造经费按年度自治区级核查验收结果,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
  (八)搞好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根据国家政策,今后将继续安排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地(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切实搞好年度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造林质量和封育成效。
  (九)加强林木病虫鼠兔危害防治。对发生病虫鼠兔危害的退耕地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工程实施区域,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逐步降低危害发生率,有效控制和减少退耕还林成灾面积。病虫鼠兔危害防治经费,按危害发生面积和程度,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开展幼林抚育管理。对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未成林地要按期落实松土、除草、修剪、浇水、施肥等必要的抚育措施,促进苗木成活生长,提高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幼林抚育管理经费按工程建设面积,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一)扶持后续产业发展。发展壮大各地依托退耕还林工程培育的经济林果、中药材、林草间作养畜、林副产品、家禽养殖等后续产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退耕农户稳定增收。根据退耕农户劳动力状况,结合劳动力市场和劳务输出情况,对退耕农牧民进行实用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提高退耕农牧民生产和就业技能。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投资扶持后续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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