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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意见
(藏政办发〔2008〕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牧民的拥护和支持。我区自2002年开始退耕还林以来,累计完成退耕还林24.4859万亩、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55万亩。工程涉及全区七地(市)49个县(市)的24万多农牧民。退耕还林(含草,下同)增加了林草植被,加快了生态环境建设进程;粮食和生活补助增加了退耕农户收入,提高了农牧民生活水平。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但是,由于我区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大部分退耕还林地尚未成林成材,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抚育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毁草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扶持后续产业发展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用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我区按长江流域标准,经每年复查验收,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与退耕农户签订管护合同。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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