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应依据自治区制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目录(见附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审批机关在对规划草案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规划编制部门收取费用。
  规划编制单位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情况进行说明。规划审批机关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四、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必须委托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可以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按照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应纳入规划的编制费用预算。
  五、规划实施后,实施机关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同步落实配套环境保护措施,编制机关应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若规划文本有重大调整,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文件。
  六、当前,各地(市)、各部门要重点抓好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电力、水利等重点行业以及流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通过审批的“十一五”专项规划,尤其是含需国家审批重点项目的规划,应尽快补做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论证规划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替代方案。专项规划还未通过审批的部门,应与规划同步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规划方案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方案。2008年要完成含需国家审批重点项目的“十一五”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