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藏政发〔2008〕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
《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和有关规划在审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明确要求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必须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后方能受理。
《环评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较好,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未引起各地(市)各部门的足够重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域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及资源开发步伐明显加快,发展对资源环境的依赖程度和影响越来越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滞后,制约了环境保护目标、要求与发展布局、规划、规模、方式的有机结合,影响了我区“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在国家层面的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重点项目的实施进度。为全面建设生态文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各类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依据
《环评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及全区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现就加强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全面实施这项制度,在决策中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科学合理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决策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市)、各部门必须从全面建设生态文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依法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自治区、地(市)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地(市)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各类工业园区的区域开发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一律不得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