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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新股网下发行相关单位:

  为了明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登记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职责,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了《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八年二月四日

  附件: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制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供深圳市场首发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登记结算业务参与各方遵照执行,并结合《实施细则》使用。

  一、配售对象网下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一)银行账户资料的新增及变更

  配售对象首次参与网下发行前,应将开立的银行账户资料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以下简称“备案账户”)。配售对象备案账户任一资料发生变更,应即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网下申购资金的划付

  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截止日(T日)当日15:00前,将申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配售对象T日前到账的申购资金无效,本公司将予以退回。

  2.配售对象应根据T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列示的备案账户及相关说明,确定T日有效的备案账户。申购资金应从同一备案账户划出,可以多笔支付。

  3.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时,付款银行与收款银行应为同行,不得跨行划拨。备案账户不在本公司十五家结算银行的除外。

  4.配售对象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具体格式为:“B001999906+WXFX+新股代码”。例如某申购日发行新股“苏宁电器”,代码为“002369”,则汇款的备注栏应注明“B001999906WXFX002369”。若同日参与多只新股的申购,配售对象应按股票分别划付申购资金,并按上述要求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三)不同配售对象共用备案账户的处理

  在不同配售对象共用备案账户的情况下,托管银行可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网下发行数据申报通道,于T日15:30前向本公司提供实际划付资金的配售对象的名单。

  若该备案账户的申购资金不足,且托管银行按时提供了实际划付资金的配售对象的名单,则本公司按照托管银行提供的名单,依配售对象申报时的深交所委托序号由小到大逐笔核查。托管银行名单中配售对象实际划付的资金小于其当日应付申购资金的,该笔申购无效,并且划付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配售对象的申购;配售对象实际划付的资金超过其当日应付申购资金的,超出部分不得用于其他配售对象的申购。

  若该备案账户的申购资金不足,且托管银行没有按时提供名单,则共用该备案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托管银行关于使用网下发行数据申报通道的申请》格式见附件四,《托管银行网下发行数据接口说明》见附件五。

  (四)网下申购资金到账情况的查询

  在划拨申购资金当日,配售对象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是否到账。不同配售对象共用备案账户的除外。

  (五)网下申购资金的退回

  1.退无效申购资金

  本公司于T日15:00后对配售对象划付的申购资金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有效性检查,并于T+1日9:00前发出电子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无效资金退至配售对象备案账户。退款情况包括:

  (1)配售对象划付金额大于当日应付申购金额,将多划款退回;

  (2)配售对象划付金额小于当日应付申购金额,将全部来款退回;

  (3)配售对象本次无申购资格,当日划付的金额无效,将全部来款退回。

  配售对象来款银行账户与备案账户不相符的,因本公司无法以电子指令方式通过结算银行退款,配售对象须向本公司提交《配售对象退款申请书》(附件一)、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账户证明、该笔资金的银行入账证明等,本公司以手工方式将款项退回原来款账户。

  2.退认购后余款

  本公司于T+1日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计算各配售对象实际应付的认购金额,并将配售对象T日划付的有效申购资金减去认购金额后的余额于T+2日9:00前,以电子指令方式通过相应的结算银行退至其备案账户。

  二、主承销商网下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一)发行公告中附加“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列表

  为了确保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的准确性,主承销商应在每次网下发行公告中附加本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列表及相关划款说明。最新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列表可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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