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股份情况服务指南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深圳证券市场关于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股份情况的业务,提高业务运作效率,本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规定重新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股份情况服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现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存管服务指南》(2005年1月20发布)中关于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流通股情况的内容,以本指南为准。原《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流通股情况服务指南》(2004年8月3日发布)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股份情况服务指南》的修订说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股份情况服务指南。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买卖股份情况服务指南》的修订说明
为规范深圳证券市场关于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股份情况的业务,提高业务运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重新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股份情况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范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查询自身持股及买卖股份情况的行为。
二、为规范委托查询情况,关联企业查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的当事人持股及买卖股份情况时,需要获得当事人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三、根据《证券登记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发行人可以申请查询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等知悉内幕信息的当事人持有证券及变更登记情况,为此,上市公司在申请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股份情况时,不再需要提交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