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阿府函〔2008〕1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的规定,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全州城镇土地使用税额调整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全州城镇土地使用税额调整标准
一、马尔康县
(一)罗家湾新车站下至三家寨运管所为一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5元/平方米。
(二)三家寨运管所下至小水沟大桥为二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
(三)小水沟大桥下至州委党校、罗家湾新车站上至红星桥、卓克基镇、松岗镇为三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
二、金川县
(一)新街和后街(从龙王庙戴昌明家起至江家湾徐全富家止)为一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
(二)胡爷庙和老街(从聚鑫园起至东方红小学止)为二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平方米。
(三)沐林小区(从县医院门口以下起至种子场果木园尾止)为三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
(四)双柏树(从金川炸药库起至原提灌站处止)为四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
(五)观音桥(从麦斯卡起至依生沟电站止)为五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0.6元/平方米。
三、小金县
(一)县城城市规划区内为一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
(二)日隆镇规划内为二级土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