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贡献奖不分等级。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第九条 贡献奖每五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若无人选,可以空缺。
第十条 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20%,可以空缺。
每个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7人;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十一条 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重大的研究成果,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阿坝州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特色产业开发与建设中,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贡献奖授予的人员所依托或经营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近3年内每年销售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
(二)近3年内每年获得利税率占当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
(三)近3年内每年用于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等科技投入占当年销售额不低于5%;
(四)近3年内获得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含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新产品项目1项以上(含1项),州级以上(含州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2项以上(含2项),专利(要有发明专利)3件以上(含3件);
(五)企业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不低于15%,其中高级职称人数占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2%;
(六)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税金。
第十三条 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研究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或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