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已经2007年12月17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 长 张东升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加速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软科学研究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切实维护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州的科学技术奖励。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参照《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条件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学技术奖。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称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