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基本菜田内擅自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四)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对被污染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基本菜田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法定范围和程序确定的基本菜田保护区域。
(二)蔬菜保护地是指在露天不适宜蔬菜生长的季节,通过采用温室、温床、冷床、塑料棚等保护设备,创造光照、温度、水分、通风等适宜的小气候,种植蔬菜的菜田。
(三)基本菜田防护区是指为保护基本菜田、防止环境污染,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外设定的防护区域。
第三十二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外常年专门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2007年6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