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包括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和后备菜田。
基本菜田应当在基本农田中划定。
第九条 划定基本菜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壤适宜种植蔬菜;
(二)排灌畅通;
(三)交通便利;
(四)无影响蔬菜品质的污染源。
第十条 基本菜田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基本菜田面积应当以城市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按照人均不低于0.07亩的标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的动态平衡。
第十二条 旗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负责划定基本菜田和后备菜田的面积、区域,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确定基本菜田的等级。
第三章 保护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市、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统一的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扶持基本菜田建设:
(一)将基本菜田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
(二)制定补贴政策,支持新的蔬菜保护地建设和无公害蔬菜生产。
(三)建立蔬菜生产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在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地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