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三级教育”制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做到生产安全教育有安排、有大纲、有记录、有考核,对安全教育不合格的,坚决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12、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选择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扩大试点,逐步建立具体、规范的考核标准。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持续深入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按照落实领导、落实责任、落实任务、落实整改时限的要求,把隐患治理落实到相关单位和具体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凡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4、深入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森林防火、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雷电防护装置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有关特种设备。因未关闭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从严查处。
15、严格建设工程“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所有建设项目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立项、登记后1个月内送安监部门备案。
16、推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安监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安监部门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