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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二、强化措施,逗硬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8、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坚定不移地落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逐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体系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及其负责人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感,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员工。要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健全隐患治理台账登记制度、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等。对安全生产状况和伤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承担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的费用。

  9、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本单位从业人员l%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配齐3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2人的配齐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10、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特性,分别按照滚动提取或累计提取的方式,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出。各级安监、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专项提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拒不提取、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造成职业危险和职业危害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鼓励建设施工单位、矿山企业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道路和水上运输、高处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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