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保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足额预算必需的业务工作经费和设施设备经费,确保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把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纳入财政预算;对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和在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考核激励机制。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综合预算经费开支,要优先保障本部门本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必需经费支出。
4、抓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体制,使其既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又是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的职责。市、县(区)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办公室,落实专人专责。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按省、市要求充实配备人员和装备,保障安全监察必要的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的履职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要实行统一委托执法。
5、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认真贯彻《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整合现有110、119、120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资源的同时,按照合理布局、精干高效、分工明确、装备齐全的原则,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生产安全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提高防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做到科学施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重点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设施工和公众场所等重特大事故。集会、展销会、旅游节庆等大型公众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措施。
6、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市、县(区)要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定期检查、检测,并做好记录。因未能按期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或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一岗双责”的要求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7、加强安全管理等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为重点,进一步搞好对县(区)、乡镇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理念。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