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足额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特性,分别按照滚动提取或累计提取的方式,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分别按不低于2%和1%的标准提取;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营业收入2%和1%的标准提取;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1.5%的标准由建设单位(甲方)在工程预算外另行单独支付,并由施工企业专款专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1%的标准提取;地质勘探企业按不低于货币工作总量3%的标准提取。非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计提安全费用。
4、建立完善企业自律的内在动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善于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激发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内在动力。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条件检测检验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充分运用行政资源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经费管理的监督,确保专项提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制订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等级标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发布机制和安全生产诚信数据库,建立定期诚信信息通报制度,并与银行信贷等级、工伤保险等费率挂钩,树立安全生产诚信样板,促进更多的企业增强安全生产自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评价表彰、培育示范等方法途径,培育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的生存发展相联系,与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相联系,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成为一切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保障力量,以安全文化激发内在动力。
5、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按照依法严格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强化社会监督的思路加强对企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探索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和红牌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审计制度,对拒不提取、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造成职业危险和职业危害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成本。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发生伤亡事故后,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依法向事故受害者或家属支付国家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着力营造“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