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地用于化债的资金必须在预算或计划中作出安排,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七、加强化债工作组织领导
清理化解“普九”债务意义重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由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合理分工,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具体负责化债情况的核查以及化债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拨付;教育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校认真清核“普九”债务并将化债资金及时兑现到债权人;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化债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化债资金的到位落实情况,参与复核“普九”债务工作。
各地要建立化解“普九”债务领导小组和工作责任机制,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调研,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八、强化化债监督检查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管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通知》(川委办[2005]4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坚决防止出现新债,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债务刚性约束,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纳入县(区)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并将债务增减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对违反规定举借新债的学校和有关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为提高化债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同时,要严肃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一旦发现,取消对该单位的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所涉债务由该县(区)自行化解。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